各中小学、幼儿园,电大,职教中心,特教学校,机关各科室: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黔江府通〔201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二O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区 烟花爆竹 管理 转发 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
(共印8份,网发各学校,机关各科室)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电子公文
黔江府通〔2012〕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黔江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良好的燃放秩序,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爆炸等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确保全区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区域或场所
城东街道办事处、城西街道办事处、城南街道办事处、正阳街道办事处、舟白街道办事处所辖建成城区除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二、禁放区域或场所
(一)街道办事处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二)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商场及宾馆等人口密集场所;(三)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五)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六)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七)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八)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在禁放区域或场所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如有违反,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从2012年1月22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至2012年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管理
限制燃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点销售。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合法专营销售点购买。各专营销售点要将销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识,悬挂于醒目位置。
五、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及城市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存放重量超过十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运输、储存、燃放不符合重庆市公安局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
七、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有权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局)、79226284(区安监局)、79241928(区供销社)。
八、违反《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公安 烟花爆竹△ 安全 管理 通告
分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中央、市在黔江单位。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