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教育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我委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机关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本规定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机关对拟公开信息的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教育系统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会造成失密、泄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即: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区教委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区教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对具体事项的保密审查可以依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区教委办公室负责审查各科室拟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区教委办公室对拟公开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重庆市教委或区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审查制度导致泄密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